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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烫皮”里加硼砂,定南一女子获刑!

时间:2026-05-12

  法律明确规定
 
  硼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禁止将硼砂添加进食品中!
 
  近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添加了硼砂的水烫皮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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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16日,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钟某某经营的烫皮店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店内现场查获钟某某在其制作水烫皮的韭菜米浆和槐花米浆时非法添加硼砂。经鉴定,提取的韭菜米浆中硼砂含量为95.5mg/kg,槐花米浆中硼砂含量为155mg/kg。
 
  02

  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赔偿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在发现食品违法线索时及时举报,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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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