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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品标签莫“注水”虚假标注必追责

时间:2026-05-12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桶体外标签上标示了“零添加”,而实际检出添加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甜味剂(三氯蔗糖),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桶体外标签上标示了“零添加”,而实际检出添加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甜味剂(三氯蔗糖),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四、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恪守诚信底线,严格规范标签标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杜绝“零添加”等虚假标注行为。同时,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和配料表,如发现虚假标注,可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