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桶体外标签上标示了“零添加”,而实际检出添加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甜味剂(三氯蔗糖),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桶体外标签上标示了“零添加”,而实际检出添加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甜味剂(三氯蔗糖),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四、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恪守诚信底线,严格规范标签标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杜绝“零添加”等虚假标注行为。同时,消费者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和配料表,如发现虚假标注,可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