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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 严禁硫磺熏蒸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6-11-05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销售全链条防范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风险,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压实生产销售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严禁硫磺熏蒸、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硫磺作为漂白剂、防腐剂,仅可使用食品级硫磺,限定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干制蔬菜、经表面处理的鲜食用菌和藻类、香辛料八角、魔芋粉等八类食品的熏蒸处理,残留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限量。
 
  严禁对水果蔬菜等鲜食用农产品、除八角外的各类香辛料、豆类、食用菌、坚果及籽类等品种使用硫磺熏蒸;严禁使用工业硫磺、来路不明的硫磺,对任何食用农产品实施熏蒸、浸泡、喷洒等违规处理。
 
  凡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或违规采用硫磺处理的食用农产品,均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一经查实,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压实生产销售全链条主体责任
 
  全市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贮存、销售全流程操作。
 
  (一)规范生产加工环节
 
  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须严格对标国家标准合规生产。仅限合规品类按限量使用食品级硫磺,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量熏蒸行为。生产过程中严禁硫磺浸泡、喷涂、染色等违规操作,产品干燥、保鲜优先采用自然晾晒、热风烘干、冷藏通风等合规工艺,从源头杜绝二氧化硫残留超标问题。同时建立生产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工艺、原料使用等信息,留存备查。
 
  (二)严格进货查验管控
 
  生产销售主体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登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凭证记录留存不少于六个月。严禁采购、使用、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感官性状异常、疑似违规熏硫的食用农产品。
 
  (三)规范贮存销售管理
 
  经营贮存场所、设备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好日常清洁维护。严禁以硫磺熏蒸、染色、浸泡等方式美化产品外观、掩盖质量瑕疵、以次充好。常态化开展库存产品、在售产品自查自纠,对色泽异常、气味刺鼻、疑似超标产品,立即停止生产、下架封存,并主动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问题产品召回工作。
 
  (四)落实线上销售规范
 
  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须严格落实上述全部要求,严格审核上架产品资质与质量,严把进货、上架关口,严禁线上售卖违规熏硫、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五)主动配合监管检查
 
  各生产销售主体须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抽检,如实提供生产记录、进货票据、查验台账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阻挠执法,自觉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食用农产品违规硫磺熏蒸、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等违法线索,可随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快速核查、从严处置,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营造安全合规的市场经营环境。
 
  特此通告。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