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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非法硫磺熏蒸、非法染色及违规添加风险的告知书

时间:2026-11-05

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防范非法硫磺熏蒸、非法染色及违规添加风险,保障市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杜绝违法行为,守牢法律底线
 
  非法硫磺熏蒸、非法染色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易造成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残留,危害身体健康。各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严禁在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违规添加防腐剂、漂白剂或其他化学物质延长保质期。
 
  2.严禁通过染色、浸泡、喷涂等方式对新鲜蔬菜、水果、海鲜等进行人工增色、改善外观,以次充好、掩盖品质缺陷。
 
  3.严禁除八角外的香辛料(如干辣椒、花椒、桂皮等)、豆类、坚果类等在加工、贮存过程中使用硫磺进行熏蒸。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不超过0.15克/公斤。
 
  4.严禁工业硫磺用于任何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的生产经营。
 
  5.严禁采购、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标或违规采用硫磺处理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
 
  二、规范生产经营,落实主体责任
 
  各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对生产、经营产品开展自查,重点对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的收购、贮存、运输等环节和香辛料、海水虾等重点品种进行排查。对涉嫌硫磺熏蒸、染色,色泽异常、气味刺鼻、来源不明的产品,立即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处置,不得隐瞒或对外销售。
 
  各食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保鲜加工应采用冷藏通风、自然晾晒、热风烘干等合规工艺,不得以熏硫、染色方式改善外观。不得采购来源不清、票证不全产品。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要落实入场查验责任,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把上架审核、线上巡查关口,严防问题产品入市。
 
  三、明晰法律后果,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各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抽检监测和专项整治,对非法硫磺熏蒸、非法染色、违规添加等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查实,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不合格产品并从严处罚;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1月5日
 
  供稿:食品药品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