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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开曝光1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违法案件

时间:2026-10-13

  农村地区往往是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近年来,重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今年又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回头看”,针对一些地方反弹回潮问题,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作用,现选取其中15起典型案件予以集中曝光,涉及生产经营资质不合规、违规使用原辅料及掺假掺杂、虚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按规定注册、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及食品抽检不合格、虚假宣传等六类违法行为。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自查自纠,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尊法学法守法,严格规范进货查验、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经营行为,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重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切实守护好农村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类:生产经营资质不合规
 
  1.合川区温升农产品经营部无证生产肉制品案。2026年3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温朝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预制调理肉制品,标签配料表未如实标注食品原料,并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982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2.重庆铜梁群益鑫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鸭血且掺假掺杂案。2026年1月,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存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熟制鸭血加工,并且对外销售的鸭血中掺有鸡血。经综合裁量,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万州区鸿正生活超市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备案案。2026年5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者:魏素芬)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警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销售等场所,远离污染源,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并依法申请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往往存在原料进货把关不严、加工销售过程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食品安全。针对无证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和未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的超市、食杂店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类:违规使用原辅料及掺假掺杂
 
  4.潼南区九之品卤味坊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酱卤鹅制品案。2025年11月,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小作坊(经营者:彭洪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酱卤鹅制品,且购进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综合裁量,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作出警告、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5.武隆区吴伦军、杨中友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案。2026年4月,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吴伦军(重庆市晶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杨中友(武隆区杨中友食品店员工)购进猪肉干后,将其装入重庆市晶品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包装袋内以牛肉干对外销售。因涉案金额较大,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两名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6.秀山县时林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白条鸭案。2026年4月,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时林在其加工点销售的白条鸭及用于产品脱毛的晶体状物质、黑色液状物质,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以及重金属成分。因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原料进货查验,杜绝过期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加工环节,自觉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不法生产经营者为压缩成本,使用过期原料、以低价食材冒充高价食材,甚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于触碰食品安全底线、违反法律红线的行为。针对生产经营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掺假掺杂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类:虚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
 
  7.重庆巴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糕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2026年6月,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环勇)成品仓库中,2026年6月24日生产的9种糕点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25日。鉴于扣押的涉案食品因超过保质期,经该公司同意已进行销毁,不再作出没收处罚。经综合裁量,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食品安全员陈建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个人作出罚款1680元的行政处罚。
 
  8.彭水县明会副食经营部销售过期调料案。2025年10月,彭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喻德明)在售的粉蒸肉调料超过保质期。经综合裁量,彭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作出罚款2500元、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9.两江新区贺卫伦销售过期芝麻烤片案。2026年7月,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营者贺卫伦在其门店销售的芝麻烤片超过保质期。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标签必须真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标生产日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就容易发生变质,生产销售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大大提高了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的风险。针对生产经营者违规标注生产日期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按规定注册
 
  10.綦江区聪聪母婴用品中心销售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2025年12月,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中心(经营者:杨维艳)销售的“舒乐贝 特殊医学用途 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入境且未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综合裁量,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6月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特殊食品的一种,是针对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专门生产的,须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对于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入境的食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二次销售。销售未经配方审评与安全性验证等程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能会造成食用人群营养摄入失衡。针对经营者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五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及食品抽检不合格
 
  11.九龙坡区袁波销售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案。2025年12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营者袁波在其门店销售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综合裁量,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猪肉的行政处罚。
 
  12.綦江区林先别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5年12月,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营者林先别在其门店销售的干笋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干笋子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召回、处置不合格食品。经综合裁量,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作出警告、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做好进货查验,定期清理下架问题食品,严禁采购、销售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因其食品安全风险高,食用后易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针对销售法律禁止经营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类:虚假宣传
 
  13.长寿区田悦农副产品经营部直播销售香肠虚假宣传案。2025年11月,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测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刘永红)抖音账号“川渝农家香肠”在直播销售时宣称“纯手工灌装的农村土猪肉香肠”,经核实,实际是其从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四川香肠(麻辣味和五香味)”。经综合裁量,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1月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4.大足区灵栎健康咨询中心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及虚假宣传案。2026年3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中心(经营者:谢灵)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且在手册中虚假宣传该食品“中国首个医学减重·精准营养健康管理连锁品牌”等内容。经综合裁量,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15.璧山区全敬健康保健馆虚假宣传案。2026年3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消费者举报时查实,该保健馆(原经营者:罗莉涵,现已注销)对其在售的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发布视频虚假宣传“喝特医半年,严重便秘好了,肠胃改善了,精神头越来越好了,减重效果也很好”。经综合裁量,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经营者宣传必须如实介绍食品的性能、质量、生产方式和资质,不能借助短视频、直播、宣传手册肆意夸大营养声称、虚构食品属性、宣称普通食品具有治病等功效、编造“首个”“连锁品牌”等虚假头衔,甚至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否则会严重误导农村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甚至健康权。针对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农村消费者是食品消费的重要群体,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一看二辨三留四诉:一是查看食品标签信息,仔细查看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等,警惕标签残缺、标识模糊的“三无”食品;二是辨别营销宣传,理性看待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留意是否虚构产地、夸大功效、宣称疾病预防治疗效果;三是留存相关凭证,保存购买的食品包装、购物小票、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资料;四是投诉反映,遇到假冒伪劣、标签违法、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或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坚决维护自身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