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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卤鸡爪盲目“美颜”添色素,罚!

时间:2026-10-26

  色泽鲜亮的卤味鸡爪,常常吸引不少市民选购。很多经营者以为,少量加点着色剂只是为了更好看,殊不知,食品添加剂有着严格的使用范围。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托检察移送线索,查处一起卤味店在虎皮鸡爪加工中超范围使用复配着色剂的案件,给广大熟食经营者敲响警钟。

  Part 1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辖区某卤味店经营的虎皮鸡爪进行执法抽检,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要求。经调查,当事人在某农副产品市场内,从事散装熟食制品制售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30平方米,当事人自述,涉事鸡爪卤完后发现颜色有点深,就加了微量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9日落色”,并承认未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使用记录,也无法提供相应台账。
 
  Part 2

  案件性质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散装熟食等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为30平方米,该案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虎皮鸡爪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配方9日落色”,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Part 3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也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接受调查中,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Part 4

  消费提醒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选购散装卤味熟食,不要一味追求颜色艳丽、光泽过重的产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卫生规范、公示信息完整的门店购买。如发现卤制品色泽异常鲜亮、商家无法说清原料和添加剂情况,可留存凭证,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共同守护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不是“调色神器”,使用前务必吃透国家标准,看清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限量要求。同时要规范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领用、使用台账记录,落实过程管控,做到来源可查、使用可溯。不要抱有“少量添加没事、卖相好看更好卖”的侥幸心理,哪怕成品还没有售出,一经抽检不合格,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餐饮店、小作坊虽经营规模不大,但食品安全底线不能降低。
 
  来源|闸弄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