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效能,督促市场主体知法、懂法、守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来,宿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开展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多起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31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雪菜”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涉案不合格“精制雪菜”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6月4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蔬菜腌制品生产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对着色剂使用范围管控不严,存在违规添加柠檬黄的风险。本案查处,警示腌菜类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 GB 2760-2024 标准要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投料记录、过程管控等主体责任,严把生产配料关口,杜绝超范围使用着色剂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守住腌制品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
苏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与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日,苏宿工业园区科技人才与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企业生产的“桂花山楂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混合使用了山梨酸钾和苯甲酸钠2种防腐剂,其使用量均为0.36g/kg,标准指标≤0.5g/kg,单项指标符合标准,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理论值为1.34,大于标准值1。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3月12日,苏宿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容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单一防腐剂使用量符合限值即为合规,忽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比例之和的强制性要求。本案查办,有力纠正该类行业通病,督促糕点蜜饯类生产企业在配方研发、配料投产环节,严格按照 GB 2760-2024 开展添加剂配方核算,规范复配防腐剂使用管理。引导企业完善配方审核和出厂检验,防范因配方设计不规范导致的添加剂超标问题,规范蜜饯糕点行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秩序。
案例三:
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2日,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灶火烧馍(原味)”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涉案不合格“土灶火烧馍(原味)”系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5月26日,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序号13关于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面制烘烤类食品属于食品添加剂重点管控品类,甜蜜素不得在火烧馍这类发酵面制品中使用。本案当事人因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掌握不到位,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该案查处,警示面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 GB 2760 标准学习,精准掌握各类食品的添加剂允许使用清单,规范配料管理,做好添加剂使用台账。同时体现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对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当事人依法适用减轻处罚规定,引导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
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9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厂生产的“黑米杏仁酥”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月5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厂生产的“黑米杏仁酥”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涉案不合格“黑米杏仁酥”由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部分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管控能力不足,在糕点类食品生产中违规复配多种人工合成着色剂,多次抽检不合格,风险隐患突出。本案查处,针对小作坊添加剂使用乱象形成有力震慑,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原料管控、配料记录等要求,清醒认识小作坊同样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引导小作坊经营者补齐质量管控短板,自觉规范着色剂使用行为,防范小作坊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
案例五:
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冷冻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0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宿豫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钢签牛肉串(速冻调制食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从兰山区欣昌冻品店购进的上述钢签牛肉串(速冻调制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3月23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环节是食品添加剂风险传导的重要节点,速冻肉制品流通销售链条长,容易出现上游源头违规添加着色剂,下游经营户不知情销售的情形。本案查处,警示冷冻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核验上游产品质量信息,不能仅查验票据而忽视产品添加剂合规性。同时紧盯流通环节风险,深挖不合格食品源头线索,推动溯源核查,打通生产、流通全链条监管,防范不合格冷冻肉制品流入市场,守护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