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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餐饮店,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非食用物质添加,这份安全提示速看

时间:2026-10-14

  面点制作、熟食卤制、蛋糕裱花……是餐饮门店常见的加工场景,而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餐饮经营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规避合规风险的关键所在。
 
  为指导各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守护消费者饮食健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发出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提示。
 
  一起来看看具体规范要点吧→→
 
  严守使用红线,杜绝违规添加
 
  1
 
  严禁非法添加。严禁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金箔粉、银箔粉等非食用物质。
 
  2
 
  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 (浆) 等食品中使用;蛋糕坯中严禁使用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酸性红);裱花装饰不得超限量使用合成色素。
 
  3
 
  餐饮特殊要求。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严格采购管理,把好安全关卡
 
  1
 
  严格采购查验。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查验并妥善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源头上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严查包装标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应严格按照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清晰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3
 
  实行“三专”管理。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位)进行贮存,并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须密闭保存,且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妥善保留原包装。且食品添加剂使用应专册登记、专用称量工具,避免超剂量超范围添加。
 
  防范违规风险,规范操作流程
 
  1
 
  遵循使用原则。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2
 
  规范面点食品制作。在制作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时,禁止使用含铝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制作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时,不得超限量使用含铝膨松剂,防止铝残留量超标。同时,严禁使用硫磺熏蒸馒头、滥用合成色素等行为;糕点类食品禁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
 
  3
 
  规范肉制品加工。在餐饮环节酱卤肉制品烹调过程中,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 / 亚硝酸钾,护色剂);严禁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如磷酸盐类);严禁使用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等人工合成色素;不得超限量使用红曲红、红曲米、辣椒红、辣椒橙、β胡萝卜素、高粱红、栀子黄、胭脂虫红等天然着色剂;严禁添加酸性橙等非食用色素或化工原料。
 
  4
 
  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明晰违法后果,强化惩戒措施
 
  1
 
  行政处罚。对于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刑事责任。使用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罂粟壳等)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
 
  来源 | 省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慈溪市局、平湖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