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入网餐饮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看得清楚、吃得放心,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线上店铺菜品名称、原料标注、图文宣传等环节,对“名不副实”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下面公布两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与广告宣传底线,也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龙虾球”不见龙虾,菜名玩“猫腻”
2026年6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太仓市高新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有店铺,店铺主页及菜品页面宣传有“龙虾球”“配料表主料:龙虾”等内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龙虾球”的索证索票和外包装袋发现,上述菜品实为一款名称为“兴威-鱼籽龙霞球”的预包装食品,主要原料为鱼糜等,配料中未见龙虾。
当事人使用不含龙虾原料的速冻鱼制品,线上商品页面虚假标注含龙虾肉成分,对食品原料成分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下架涉案产品,消除了违法状态。
“大虾丸”实为仿龙虾球,原料标注与实物不符
2026年6月9日,根据网络餐饮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对太仓市双凤镇某麻辣烫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线上店铺。上架菜品“大虾丸”,商品详情标注原料为虾丸。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核实,该菜品实际使用的是预包装食品“馥华老匠仿龙虾球”,配料主要为鱼糜、鸡肉,并不含有虾类原料。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菜品名称和原料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判断与消费选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修改菜品名称为“仿龙虾球”,并更正商品详情原料描述。
案件警示
菜名和商品描述是消费者选购网络餐饮时的重要判断依据,经营者在入网店铺页面、菜品名称及图文详情中标注的原料信息,必须与食品真实配料、外包装标识完全一致,不得将“仿龙虾球”等预包装食品标注为“大虾丸”。上述两起案件中,涉案菜品实为速冻调制鱼糜类制品,商家却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认知混淆的菜品名称,甚至虚假标注食材主料,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原料的判断。入网餐饮经营者对店铺全部线上宣传内容负有主体责任,即便商品货值不高、销量有限,只要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就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经营者还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共同维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致餐饮经营者
1. 线上宣传务必实事求是。外卖店铺的菜品名称、、配料、原料介绍,都属于商业宣传范畴,必须与实际使用食材保持一致,不能借用“龙虾”“大虾”等名称博眼球,不得利用食品噱头名称误导消费者。入网餐饮商家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审核线上全部商品信息,避免“货不对板”。
2. 做好进货查验,读懂产品标签。采购速冻丸子、预制调理类预包装食品时,仔细阅读产品外包装配料表,分清“仿龙虾球”“鱼糜制品”和真正含虾制品的区别。进货索证索票、查验标签信息,同时要把产品真实成分体现在线上菜品介绍中。
3. 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自查自纠。建议各入网餐饮单位开展线上店铺全面自查,重点排查菜品名称、配图、原料描述,及时删除修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内容,杜绝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触碰法律红线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致广大消费者
1. 点外卖选购丸子类等预制菜品,不要只看菜品名字,遇到“龙虾球”“大虾丸”等名称,可留意商家详情页原料说明,也可咨询商家核实食材成分。
2. 如果发现商家菜品宣传和实际食物不一致,保存好订单截图、菜品照片等证据,可通过0512-53712315、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拟稿:专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