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修订内容
1. 增设婴幼儿食品专属限量(2027‑01‑01实施)
基于新增污染本底监测数据,首次对婴幼儿罐装食品、婴幼儿谷物加工食品设定限量;同时调低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的植物油、鱼油的原料限量。
| 食品类别 | 3-MCPD 及其脂肪酸酯总和(μg/kg) | 缩水甘油脂肪酸酯(μg/kg) |
| 婴幼儿食品、婴幼儿谷物加工食品 | 50 | 25 |
| 用于婴幼儿食品生产的植物油 / 鱼油原料 | 500(原750) | 250(原500) |
婴幼儿配方粉维持既有限量:粉状配方 3‑MCPD 80 μg/kg、缩水甘油酯 50 μg/kg;液态配方 3‑MCPD 12 μg/kg、缩水甘油酯 6.0 μg/kg。
2. 新增含油脂复合食品限量规则(法规生效即执行)
针对脂肪含量>5%、添加植物油或鱼油的复合食品,以脂肪计执行限量:普通油料来源 1250 μg/kg 脂肪,其他油脂、鱼油类 2500 μg/kg 脂肪;缩水甘油脂肪酸酯统一 1000 μg/kg 脂肪。
例外:经油炸裹粉的鱼、肉制品暂不设定限量;欧盟表示油炸生成污染的形成机理尚未充分研究,预计 2027 年之后再制定对应限值。
3. 厘清产品适用范围与检测判定口径
明确精炼橄榄油适用其他植物油的限量;
缩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范围扩大,检测结果包含 3‑MBPD、3‑MIPD 脂肪酸酯(海洋油脂间接分析方法会一并检出该两类物质)。
4. 市场过渡安排
2027‑01‑01 前合法投放市场的婴幼儿食品、婴幼儿谷物加工食品,可销售至产品最低耐久性 / 保质期届满。
二、对输欧企业合规提示
1. 植物油、鱼油、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以及高油脂复合食品出口企业,需区分两套时间节点:复合食品相关要求法规生效即执行;婴幼儿类更严限量2027‑01‑01起强制实施。
2. 油脂原料供应商需要管控精炼工艺,降低3‑MCPD、缩水甘油酯本底;面向婴幼儿食品的原料油脂需要提前对标收紧后的原料限值。
3. 检测环节注意海洋油脂样品,缩水甘油酯结果需纳入3‑MBPD、3‑MIPD组分;油炸裹粉鱼、肉制品目前暂无该类污染物强制限量,但仍建议做好工艺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