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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集中出台三项植物源饲料添加剂新规

时间:2026-08-06

   2026年7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同步刊发三项委员会实施条例,编号分别为 (EU)2026/1777、(EU) 2026/1822、(EU)2026/1811,文件均于发布20日后正式实施。本次新规覆盖复合植物精油制剂、草本酊剂、丁香酚与反式茴香脑三大类饲用植物提取物,分别调整适用动物范围、活性成分指标、添加限值、标签规范及生产防护要求,同步设置分层过渡期缓冲企业库存消化,对国内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出口企业形成全新合规约束。三项法规内容汇总如下:

法规编号

管控产品

适用动物

核心调整内容

(EU)2026/1777

香芹酚、肉桂醛、辣椒油树脂复配制剂

畜牧类添加剂(其他畜牧添加剂)

育肥鸡

1. 十年授权续批,废止欧盟旧规 (EU)2015/1490;2. 固定活性成分配比区间;3. 统一添加量100mg/kg(12% 水分全价饲料);4. 变更授权持有主体;5. 禁止搭配同类酚类、辣椒素类原料;6. 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法(GC-FID)检测。

(EU)2026/1822

薄荷酊、野生百里香酊、鼠尾草酊

感官添加剂(调味化合物)

全品类动物

1. 对老牌无期限授权产品重新开展安全评估;2. 按动物品种设置差异化推荐最大添加量;3. 明确不得添加至动物饮水;4. 规定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法(GC-FID)、高效液相色谱(HPLC)三类检测方法;5. 标签需标注各动物适用限量。

(EU)2026/1811

丁香酚、反式茴香脑

感官添加剂(调味化合物)

家禽、观赏鸟类

1. 新增两类物质在家禽饲料使用许可;2. 区分化学合成、植物提取两种原料规格并分别设限;3. 全品类统一最高添加25mg/kg;4. 修订 (EU)2022 配套条例,规范复配限制。

 
  新规统一通用管控要求
 
  第一,安全防护强制规定。三项法规均明确,上述植物提取物会对人体皮肤、呼吸道产生刺激或致敏风险,部分产品存在眼刺激性。饲料生产企业需建立标准化作业流程,无法消除暴露风险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呼吸、眼部、皮肤全套防护器具,并留存作业管理记录备查。
 
  第二,分层过渡库存政策。为降低企业整改压力,欧盟设置三级清库周期:含对应添加剂的预混料,2027年2月16日前按旧标准生产可流通至售罄;饲喂食用动物的成品配合饲料过渡期至2027年8月16日;宠物、观赏鱼等非食用动物饲料过渡期延长至2028年8月16日。
 
  第三,标签与配方管控。所有添加剂、预混料包装必须标注储存条件、热处理稳定性;若预混料配比超过对应动物推荐上限,需完整标注添加剂编号、名称、添加比例;法规严格限制同类植物酚、辣椒素、异丁香酚、草蒿脑等物质复配混用,防止叠加超标。
 
  第四,统一检测标准。官方指定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法(GC-FID)、高效液相色谱(HPLC)、分光光度法作为活性成分定量检测手段,出口企业每批次产品需留存完整检测报告,确保数值可溯源至 12% 水分全价饲料基准。
 
  出口企业合规提示
 
  国内植物精油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需分品类梳理配方:育肥鸡专用复配植物促生长制剂严格管控香芹酚、辣椒树脂配比;全品类畜禽饲料所用薄荷、百里香等酊剂需按对应动物限值投料;家禽饲料丁香酚、茴香脑添加量不得突破25mg/kg。过渡期内逐步替换不合规库存,完善原料溯源、批次检测、生产防护记录,避免欧盟口岸抽检扣留、退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