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作坊正在生产加工牛百叶等肉制品,加工现场存放有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硫酸铝铵(铵明矾)。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上述物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扣押涉案肉品及违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成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涉案牛百叶中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2026年5月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肉制品及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百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百货店销售的豆腐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豆腐皮合法进货来源等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加工经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某食品加工经营部正在生产的调理羊肉串开展抽样检测。2026年4月10日,该局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4月1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蔬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蔬菜店销售的鲜面条(生湿面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鲜面条(生湿面制品)合法进货来源等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企业生产的蔬菜制品(清水莲藕)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原料为当事人自有种植基地种植的莲藕,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因投料不规范、搅拌不均匀,导致最终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4月1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糕点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糕点店经营的鸡蛋糕(自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