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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第一期)

时间:2026-07-12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依法查办多起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作坊正在生产加工牛百叶等肉制品,加工现场存放有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硫酸铝铵(铵明矾)。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上述物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扣押涉案肉品及违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成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涉案牛百叶中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2026年5月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肉制品及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百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百货店销售的豆腐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豆腐皮合法进货来源等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加工经营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某食品加工经营部正在生产的调理羊肉串开展抽样检测。2026年4月10日,该局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4月1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蔬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蔬菜店销售的鲜面条(生湿面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鲜面条(生湿面制品)合法进货来源等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企业生产的蔬菜制品(清水莲藕)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原料为当事人自有种植基地种植的莲藕,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因投料不规范、搅拌不均匀,导致最终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4月1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糕点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糕点店经营的鸡蛋糕(自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