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紧盯群众关心的肉制品质量安全,2026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原料溯源、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等高风险环节,实施全链条精准打击,坚决纠治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震慑违法、规范秩序,切实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持续擦亮全市肉制品安全底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2月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部分待售猪肉表面无检疫标志,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涉案猪肉系当事人私自屠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1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东县某卤菜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卤菜店使用的卤料中发现疑似罂粟果壳,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卤料及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肉制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成分,当事人承认为提高产品口味在卤料中添加罂粟果壳。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罂粟果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黄牛肉店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牛肉案
2026年1月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某黄牛肉店售卖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1月20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牛后腿肉中检出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项目实测值为3μg/kg(按规定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牛肉由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处理。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5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生产的速冻调制食品黑椒肉柳(生制品)中添加了红曲粉(食品添加剂红曲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规定,红曲米可以在腌腊肉制品、熟肉制品等类别中使用,但使用范围不包括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即在上述黑椒肉柳(生制品)中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