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
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593件5745人,起诉9583件1837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15件65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4件255人。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026件9595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135件4043人。
本次发布6件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许可标准的电线、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的减肥食品、非法拼装车辆、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电子烟烟弹、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的假哮喘药、伪劣大豆种子等多类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充分展示了各级检察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这批典型案例的一个突出特点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特别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新型化学衍生物等。例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案,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协调专业机构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有关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专家意见认为,该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长,地域分布广,涉案人员多,怎样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例如,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销售到全国多地。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挖犯罪链条,推动公安机关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严惩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持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新型化学衍生物 酚丁 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甲等人先后成立A公司、B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生产;被告人刘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与被告人刘丙共同保管、分发使用主原料;刘丙负责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被告人谢某负责B公司生产;被告人刘丁为刘甲联络介绍购买部分主原料。上述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
公安机关在生产车间查获的梅子。
2022年8月,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为逃避查处,遂又购进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主原料使用。公安机关在A、B公司等处扣押和调取主原料及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经检测,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或二者均检出。经查,A、B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5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办案组研讨案情。
侦查阶段。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将涉案食品送交常规检测后,未发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遂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初步判断其中可能含有常规检测无法发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遂协调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涉案食品进行盲检,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公安部有关研究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检察机关梳理相关规定发现,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将酚酞明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检察机关结合3位食品药品领域专家的意见,认为本案检出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意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年通知》)所附专家认定意见相符。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食品中还含有另一种新型的酚丁酯类衍生物双环己甲酰酚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3年通知》,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引导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合成药毒物鉴定,确定涉案食品均含有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检察机关认为,因A、B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民生福祉。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人们对美丽、瘦身的向往和追求,在梅子、糖果等消费者喜爱的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宣称具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网络大量销售,食用后会造成肠道功能紊乱、肝脏损伤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中多名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人接触主原料后还出现皮肤过敏、红疹、眼睛红肿刺痛等情况。被告人为逃避打击不断变化犯罪方法,非法添加难以发现的有毒、有害新型化学衍生物,增加了执法司法办案难度。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借助专业力量辅助办案,破解新型化学衍生物发现难题。随着食品添加技术持续迭代更新,新型化学衍生物层出不穷,潜在的健康风险不容忽视。结合在案证据,高度怀疑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但根据现有标准和检测方法难以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可以寻求食品安全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支持,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新型化学衍生物,并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其属性和危害,确保精准打击犯罪,有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