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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商家在猪肉丸和猪肉酱里加硼砂销售4000斤 法院:判赔90万元

时间:2026-03-15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财产保全
 
  【要旨】
 
  针对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虽已判处刑罚,但罚金不足以弥补受损社会公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建议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诉讼请求有效执行,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猪肉丸猪肉酱是潮汕地区特色美食,在当地甚至全国广受消费者欢迎。不法分子为提升口感,在猪肉丸、猪肉酱中非法添加硼砂。硼砂作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吴某某在明知硼砂不能用于添加到食品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先后购买硼砂45斤,在其生熟肉制品店内将购买的硼砂非法添加至猪肉中加工成猪肉酱和猪肉丸,通过零售、批发等方式向本地多家餐饮店及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
 
  【调查和诉讼】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揭阳市检察院)在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通过排查刑事案件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吴某某虽已被判处刑罚,但罚金不足以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于2025年4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揭阳市检察院在全面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的基础上,前往涉案生熟肉制品店进行实地调查,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做到“阅人阅卷阅现场”。经调查,吴某某明知其所购买的硼砂不能用于添加制作食品,仍通过网络购买硼砂,非法添加至猪肉中加工成猪肉丸和猪肉酱进行销售。根据吴某某供述的硼砂添加比例、生产销售时间及硼砂购买记录等证据,认定其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硼砂的猪肉丸和猪肉酱4000斤,销售金额9万元。揭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在提起诉讼前,该院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对吴某某及其配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固定财产线索,为后续执行提供关键保障。
 
  揭阳市检察院于202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于同年9月5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请判令吴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为保证案件执行效果,该院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建议书》,建议法院对吴某某名下两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采纳该院建议,裁定以90万元为限依法冻结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不动产。2025年11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目前,执行法院已立案,将以90万元为限执行吴某某名下财产。
 
  为推动行业治理,揭阳市检察院主动举行多场普法活动,以本案为例,向食品经营者及消费者宣传食品非法添加硼砂等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及所需承担的责任,加强警示教育,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向违法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并“以案释法”开展普法教育,形成对食品行业非法添加行为的强力震慑,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通过提出财产保全建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财产,最大限度保证诉讼请求得以执行到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