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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合规指引:复合配料

时间:2026-02-26

   食品伙伴网 食品标签标识一直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的热点议题,其中,配料表中复合配料的标示较为复杂,受到企业的密切关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及问答对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作出了修订。食品伙伴网汇总了新版标准对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供行业参考。
 
  01

  什么是复合配料
 
  根据GB7718-2025的要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配料属于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02

  复合配料的标注要求及示例
 
  (1)添加量≥25%,有国标、行标或地标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不小于食品总量的25%,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出来,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示例见图1,黄豆酱已有国家标准《黄豆酱》(GB/T24399),其添加量大于等于25%,需展开原始配料。
  (图1)
 
  (2)添加量<25%,有国标、行标或地标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可以不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示例见图2,郫县豆瓣已有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 20560),其添加量小于25%,且所含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可以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图2)
 
  温馨提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等同于执行标准,只要是相关复合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即可按照“已有”的条件执行。
 
  (3)添加量<25%,有国标、行标或地标,含有在终产品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
 
  示例见图3,固体复合调味料已有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31644),其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带入原则,不需要展开标示其食品添加剂。
  (图3)
 
  但是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如果其含有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则应当标示。
 
  示例见图4,酱油已有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其含有的焦糖色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应当标示出来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图4)
 
  (4)无国标、行标或地标
 
  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该复合配料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示例见图5。
  (图5)
 
  温馨提示:根据GB7718-2011的要求,复合配料的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但GB7718-2025不再允许上述标示形式。如图5的产品中添加了玫瑰花酱,且玫瑰花酱的部分原始配料(白砂糖)与终产品中的配料相同,也须分别进行标示。
 
  (6)多级复合配料的标示
 
  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但是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要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示例见图6。“复合调味料”属于复合配料,其原始配料“腌料”也是复合配料,腌料的原始配料可不标示。
  (图6)
 
  (7)复合配料的归类标示
 
  GB7718-2025规定部分配料可使用归类标示方式,如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酱油均可归类标示为“酱油”,食品产品中添加的各种食醋均可归类标示为“食醋”等。可采用归类方式标示的复合配料,不论复合配料的添加量是否<25%,均可采用归类方式进行标示,不需要展开其原始配料,但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应按照是否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原则决定是否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