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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6·以案释法】无证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企业被罚25万余元

时间:2026-02-06

  【案件简介】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生产的“虎皮凤爪”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二是2025年期间,多批次的“虎皮凤爪”生产中违规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
 
  结合违法事实、情节,依据川渝两地市场监管裁量规则,2026年1月,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没合计2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以处罚形成强力震慑,既纠正企业违规行为,也为肉制品行业合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划定清晰法律边界,取得“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相关法条】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违法与处罚依据
 
  1.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与处罚依据
 
  1.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仅可用于淀粉糖、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等特定加工工艺,虎皮凤爪等肉制品不在合法使用范围内。
 
  【案件启示】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

  合规是底线,违法必担责
 
  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守“先许可、后生产”的底线,未取得对应品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严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严格遵循GB2760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在虎皮凤爪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的主要目的:一是漂白增色,因过氧化氢具有强氧化性,能分解鸡爪表面的色素和血污,使成品色泽更白净、外观更诱人,系形成“虎皮”效果所需的浅色基底。二是防腐保鲜,过氧化氢能杀灭部分微生物,抑制细菌滋生,延长产品保质期,在油炸和包装前的预处理环节起到一定的防腐效果。三是改善质地,过氧化氢处理后可使鸡爪表皮组织略微膨胀,有助于后续油炸时形成更蓬松的“虎皮”纹理。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消费者:

  擦亮双眼,科学维权护健康
 
  消费者选购凤爪、卤味等肉制品时,需重点查看产品包装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配料表、生产厂家信息,拒绝购买无正规资质、来源不明、外观异常脆嫩或色泽过白的产品。本案也提示公众,违规添加过氧化氢的食品可能造成口腔黏膜损伤、肝肾功能损害等健康危害,若发现疑似违规食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主动守护自身饮食安全,凝聚社会监督合力。
 
  (三)行业与监管:

  从严整治,推动全链条规范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属《德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分工方案》中的重点整治项,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对食品行业无证生产、违规添加的“零容忍”态度。监管部门通过全链条溯源、闭环式监管,既处罚违法主体,也延伸规范上下游供应链,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执法模板;肉制品行业应以此为警示,主动淘汰落后违规工艺,采用合规原料与加工技术,推动行业从“粗放生产”向“高质量合规”转型。同时,本案也印证了食品安全治理“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重要性,以法治手段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