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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使用地理标志原料“新会陈品”生产其他产品原料配料标识问题的咨询

时间:2026-01-15

  咨询内容: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询到问答库-知识产权中关于新会陈皮加工后产品名称的回复,另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新会陈皮作为食品的其中一个原料用于加工,配料是否能按照实际原料添加标识为:新会陈皮?如生产预制菜,产品名称:陈皮排骨,真实添加了新会陈皮,其配料表是否能标识为:排骨、食用盐白砂糖、新会陈皮、香辛料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规定,食品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第4.3.2款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第4.2.1.1、4.2.1.2款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