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2、《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重点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考核评价、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其中,门店要向分支机构报送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并向企业总部报送;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系统性问题,要提出并落实解决措施。
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分别细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防范、管控等方面要求,重点明确食品采购、人员培训考核、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面的责任要求;针对自行或委托贮存、配送的不同情形,还明确了场所、环境、容器、设备等的具体规定。
明确各级监管权限。根据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及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公布
2025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开具范围。目前主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合格证管理。
二是明确不同主体责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合格证,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是明确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在标注内容上,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在开具方式上,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
四是明确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相关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日,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规定执行”。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等程序和要求,总体上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保持一致。
市场监管总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婴配液态乳监管制度建设。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受理企业有关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审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的安全性、科学性,强化婴配液态乳生产经营全过程风险防控,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针对近年来外卖行业存在的“幽灵外卖”、非理性竞争以及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立足行业实际,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提出“四个聚焦、四个强化”,推动引导外卖平台同步深化整改。
聚焦平台内商户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规范商户入驻审核、日常运营管理等环节,引导外卖平台切实履行对商户的服务与管理责任。支持鼓励商户积极响应“互联网+明厨亮灶”有关要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聚焦平台收费与促销行为,强化竞争秩序规范。明确平台收费规则及促销活动管理要求,督促引导外卖平台简化收费项目、规范促销行为,推动各类收费信息透明化、促销规则合理化,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聚焦平台用工管理,强化配送员权益保障。围绕劳动强度、职业关怀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合理确定劳动时间、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探索多元保障方式等内容,助力健全配送员权益保障机制。
聚焦平台内争议处理,强化协商机制建设。督促平台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善消费者、商户、配送员等多元主体投诉、申诉及处置机制建设,确保平台管理程序透明,畅通投诉举报与异议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要求》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前瞻性原则,在充分调研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广泛采纳商户、配送员、消费者等多元主体意见建议,切实帮助外卖平台优化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多方共赢,进一步推动外卖行业在良性竞争中创新发展。
相关报道:《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发布实施
2025年1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将红2G等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将红2G、二甲基黄、二乙基黄、西布曲明及其衍生物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
其中,红2G、二甲基黄、二乙基黄为工业染料,可能会被不法商家用于腊肠等食品染色以改善色泽,具有一定健康风险;西布曲明具有神经抑制作用从而达到抑制食欲、减重的效果,但可能引发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名录中同时按规定发布了配套检验方法。
市场监管部门将迅速行动,聚焦米面制品、肉制品、压片糖果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对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持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7、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2025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十章57条,充分考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特殊性,保持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衔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审查要求。
明确生产准入要求,细化企业制度规定。《细则》从生产场所、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方面规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原料采购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清洁消毒、食品安全追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
细化许可分类,精准防控风险。《细则》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细分为“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酶制剂”6个细类,有针对性实施分类许可审查。同时,明确食品添加剂分装原则,禁止分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属于危险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品种。
聚焦重点产品风险,明确附加审查要求。结合监管工作需要,《细则》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两类风险较为突出的产品,明确在符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配方研发管理、质量安全控制、相应复配原则、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附加审查要求,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要求,提高准入门槛。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同时废止。
8、辅酶Q10和褪黑素备案产品可用剂型扩展
2025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2021年发布的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增补辅酶Q10和褪黑素备案产品剂型和可用辅料。
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发展银发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优化适老化产品供给,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根据公告,以辅酶Q10为单一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增加粉剂和口服液;以褪黑素为单一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增加口服液。公告的发布,为企业研发更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吸收的保健食品提供了重要指引,将进一步丰富消费者选择,满足市场需求。
据了解,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9、10种“三新食品”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共有10种“三新食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2025年12月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3'-唾液酸乳糖钠盐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唾液酸乳糖钠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硝酸、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乳糖-N-新四糖和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公开征求己二酸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己二酸、C.I.颜料白 4这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营养强化剂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和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酶转化法)、食品用香料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食品用香料大茴香醛3种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
10、《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日。
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在总体原则部分,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在现场指挥机构部分,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按照《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部署,国家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明确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了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地方层面,提出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鼓励地区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是调整了运行机制。按照《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特点,确定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内容,其中,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先期处置、信息报告、事故评估、响应分级、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事故原因调查、级别调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阶段。
四是提出了先期处置原则。考虑到事故发生之初,难以界定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3.3.7 事故原因调查”中提出“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转请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五是补充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多个省市已实行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效果显著。本次修订补充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内容,明确了在善后处置和物资经费保障中的相关要求。
相关报道: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