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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拟规定: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谎报缓报、干涉调查
  • 作者:   来源: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    时间:2018/1/31    点击:731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教育部会同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征求意见稿》提到,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亚硝酸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