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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通报 |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人造石墨发起反规避调查
  • 作者:   来源: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    时间:2024/10/23    点击:114

案件|基础概况

当地时间202410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就原产于中国的块状或圆柱状人造石墨(Artificial Graphite inblocks or cylinders)的进口可能规避(EU2022/558号实施条例中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石墨电极(Certain Graphite ElectrodeSystems)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启动反规避调查,并对此类产品进口进行登记。

01.产品描述

现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适用于电炉用石墨电极产品,涉及欧盟海关编码ex 8545 11 00TARIC 编码 8545 11 00 10  8545 11 00 15)。被调查的可能存在规避行为的产品是块状或圆柱状人造石墨,涉及欧盟海关编码ex 3801 10 00  ex 3801 90 00TARIC 编码 3801 10 00 15  3801 90 00 80)。

02.申请方指控

根据立案公告,申请方认为,在对石墨电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中国出口商开始从中国出口石墨电极半成品到欧盟,并在欧盟境内进一步加工成反倾销措施本应适用的产品并销售,以此规避现行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4(5)条,调查机关于立案之日起对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海关登记,若调查结论最终认定存在规避行为,将自进口登记之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适当数额的反倾销税,但税额不超过欧盟石墨电极反倾销调查裁决公告(EU2022/558中所征收的税率。

03.调查初步程序

根据立案公告,各利益相关方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欧委会进行利害关系方登记和申请召开立案阶段的听证会,自立案之日起37日内向欧委会提交答卷、豁免申请和相关评论意见,提交的所有内容应同时提供保密版本和非保密版本。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也可在程序权利收到侵犯时申请独立听证官介入调查程序。本次调查预计于立案后9个月内终裁。

如利益相关方未能在欧委会规定时限内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欧委会将依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8条中规定,依据“可获得事实”(basis of facts available)进行裁决,通常是惩罚性裁决。

04.历史案件回顾

2010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由于申请方撤诉,调查终止。

2021217日,欧盟再次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发起反倾销调查,同年11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发起反补贴调查。202247日,欧委会发布终裁,决定对中国企业征收23%-74.9%的反倾销税,同年720日,欧委会决定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