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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通知
  • 作者:   来源: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    时间:2016/10/18    点击:1226
为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局公告(2014年第8号)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相关要求,对各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使用含铝添加剂的要求如下:

一、严禁使用含有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四、在油炸食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焙烤食品等产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添加剂时,严格执行规定的限量要求,确保产品中铝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
   五、对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低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食品安全关系人人,也需要人人关心。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