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926第3号公告,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将亚硒酸钠添加到食品添加剂列表,具体如下:
1.新制定亚硒酸钠的允许使用对象及使用限量:亚硒酸钠允许使用于母乳代用品(调制乳粉外)中,每100kcal母乳代用品中,以硒计应低于5.5μg。
2.亚硒酸钠和天门冬酰胺酶的使用标准,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上述告示内容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