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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专栏丨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篇•下)
  • 作者:   来源: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    时间:2022/5/31    点击:513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中“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为玩具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泰国、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

泰国  

01、监管机构

泰国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是泰国工业部标准协会(TISI),负责泰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并根据相关标准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根据泰国国家标准化法案B.E.2551 (2008)7规定,在泰国市场销售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需要符合泰国《工业产品标准法(Industrial ProductStandards Act)》中的相关要求,该法案详细规定了泰国产品认证的标准、标志、检测及认证要求。




泰国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标准情况

03、合格评定程序

《工业产品标准法》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者,必须按泰国法规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并在理事会主管官员检查并获得许可后,才能在其工业产品上加贴标准标志。许可证的申请、检查和颁发许可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另外,在颁发许可证时,TISI可以书面规定条件,要求被许可人遵守以下事项:

1.对控制工业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程序的规定;

2.对标准标志使用期限的规定;

3.对支付工业产品检验费用期限的规定。

申请TISI许可通常包括资料提交、产品检测、产品质量控制系统评估等步骤,这就要求泰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不但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并加贴认证标识,同时还要求制造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保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泰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TISI认证制度,其中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




04、温馨提示

泰国陶瓷砖产品系列标准均等同采用ISO 10545系列标准,坐便器产品标准与美国标准ASME A112.19.2-2018较为接近。出口陶瓷企业须重点关注《工业产品标准法》标准、检查、标志、资料等要求以及相关标准与我国标准间的差异。

印度尼西亚

01、监管机构

根据印度尼西亚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法8,印度尼西亚对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负责监管的是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总局(BSN),其主要负责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和协调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进口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由海关放行。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SNI是唯一在印度尼西亚适用的标准,这些标准约有10%为强制性,其中就包括陶瓷砖和卫生陶瓷产品相关标准。




印度尼西亚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标准情况

03、合格评定程序

1.印度尼西亚市场上销售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须符合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并取得产品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认证标识。

2.印尼海关收到的标准涵盖的产品报关单,要求附有印尼国家标准(SNI)文档,且必须标有SNI标识。如果不符合规定,货物将被要求退运。



SNI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