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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油贸易争端再起——马来西亚向欧盟提起贸易争端磋商请求
  • 作者:   来源:江苏汉光甜味剂有限公司    时间:2021/2/1    点击:564

2021115日,马来西亚公布了其针对欧盟及部分欧盟成员涉及棕榈油及棕榈油基生物燃料政策措施的贸易争端磋商请求。这是201912月印度尼西亚将欧盟告上世贸组织之后,第二起涉及棕榈油及其产品的贸易争端案件。

01、案件背景

马来西亚是世界第二大棕榈油生产国,2019年棕榈油粗油产量达到1986万吨,占世界棕榈油产量的28%、出口量的33%2019年马来西亚向欧盟出口棕榈油约190万吨。马来西亚棕榈油产业直接就业超过100万人,40%的棕榈种植园由小农经营以维持生计。马来西亚贫困人口比例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50%下降到当前5%以下,棕榈油生产和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降低化石能源带来的环境风险,欧盟及部分成员制定了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使用,推动欧盟食用作物基生物燃料消耗量迅速扩大。

马来西亚认为,欧盟及其成员政策之中涉及生物燃料的部分规定对马来西亚棕榈油基生物燃料构成歧视性待遇,阻碍了马来西亚棕榈油对欧盟出口,违反了WTO规则。

02、本案主要争点

在欧盟政策层面上,马来西亚主要是挑战的欧盟政策中针对“间接土地用途变化”高风险生物燃料的规定。

欧盟2018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到2030年各成员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比例不低于30%。对于可再生能源大类之下的生物燃料,针对各种生物燃料导致“间接土地用途变化”的风险水平,欧盟规定一是各成员在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耗水平时,不可计入具有高风险的生物燃料,二是高风险生物燃料用量不可超过2019年水平,三是要求各成员于203012月将高风险生物燃料进口量降为零。由此也导致高风险生物燃料不能享受欧盟成员国的支持政策。

参照欧盟政策之中定义的“间接土地用途变化”风险鉴定与认证标准,欧盟内部生产的食用作物基(例如油菜籽、大豆)生物燃料均属于低风险生物燃料,只有棕榈油及棕榈油基生物燃料属于高风险生物燃料。

马来西亚强调,作为棕榈油生产和出口大国,马来西亚是负责任的棕榈油生产国,在发展可持续和环境友好型棕榈油生产过程中长期发挥着引领作用。至202012月,马来西亚近90%棕榈油植物园已获得“马来西亚可持续棕榈油”(MSPO)认证,同时,452家棕榈油压榨厂中的428家也已获得MSPO认证,相当于压榨产能的95%

马来西亚认为欧盟政策在设定“间接土地用途变化”风险的鉴定与认证标准时未能考虑具体国家,特别是热带国家的资源和环境特点,不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对马来西亚棕榈油进口造成阻碍。违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相关规则,对来自第三国的生物燃料造成歧视;干扰扭曲了欧盟市场的生物燃料竞争环境,对棕榈油基生物燃料贸易造成限制,侵害了棕榈油生产国利益。

在欧盟成员国政策层面上,马来西亚挑战的主要是法国。法国在其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中规定,汽油和柴油中只有混合非棕榈油基生物燃料才能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从而利用税收待遇对本地产生物燃料产品实加保护,对马来西亚棕榈油基生物燃料构成歧视,违反了《1994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同时这种税收政策对棕榈油基生物燃料造成了间接征税,具有进口替代作用,属于《反补贴协定》规定的可诉补贴。

03、本案前景

目前案件处于双方磋商阶段,参照与本案性质相同的印度尼西亚诉欧盟争端案件,预期马来西亚与欧盟双方难以通过磋商弥合分歧,案件也将进入专家组调查审理阶段,最终结果尚难预料。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世贸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的第600个贸易争端案件,也是第二起针对欧盟棕榈油相关政策措施的贸易争端。在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关联大势所趋背景之下,一国之经济政策往往产生外溢性影响,甚至伤及他国利益。马来西亚与欧盟围绕棕榈油基生物燃料而发生的贸易争端,恰恰反映了如此现实,同时也为关注他国政策影响保护本国产业利益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