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退出欧盟,进入脱欧过渡期。为平稳过渡,避免由于双方关系过快的根本性变化造成混乱局面,英国和欧盟设置了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英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继续留在欧盟的关税同盟和单一市场内,欧盟现有和在过渡期内新生效的贸易救济措施仍适用于英国。2021年1月1日起,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关税同盟和单一市场,实行完全独立的贸易政策。
关于欧盟贸易救济措施在英国的过渡安排主要规定在英国《2018税收(跨境贸易)法》,《2019贸易救济(倾销和补贴)(脱欧)条例》(以下简称为“《贸易救济条例》”)及其修正案中。在此基础上,英国国际贸易部(DIT)发布的指南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实践中的案件处理办法。由于建立正式贸易救济调查机关(TRA)的《贸易法案》(Trade bill)尚未经过皇家批准,TRA的职权暂由英国国际贸易部下属的贸易救济调查局(TRID)代行。
一、英国对过渡措施的具体安排
(1)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根据《贸易救济条例》和相关指南文件的规定,欧盟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在英国的过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欧盟已经作出终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
首先,TRID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在过渡期结束时,进口产品已被欧盟征收贸易救济关税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税收(跨境贸易)法》附表7第一部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所有欧盟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在过渡期结束时将停止生效。[1]然而,由于正在生效的欧盟措施中有不少旨在保护英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径行取消原有欧盟措施且在新的英国措施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势必对英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为此,DIT自2017年11月28日开始就过渡期结束后是否应维持欧盟既有措施征求公众意见(Call for evidenceconsultation),最终发布了一份欧盟既有措施维持或者取消决定的清单。[2]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公共咨询阶段发布的清单,TRID会根据英国相关产品生产商补充提交的证据不定期地对既有措施的维持或取消情况进行更新。根据2020年12月16日最新更新的数据,TRID决定对欧盟既有118项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中的42项(含中国26项)在英国予以维持,另外76项(含中国45项)将予以取消,其中中国相关产品对英国出口仍将适用欧盟既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的措施如下:
对于每一项拟维持的措施,国务大臣均会发布终裁公告,使相应的欧盟措施生效,并由TRID主动发起过渡复审,审查对进口到英国的相关被调查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必要性,以及如果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再适用于这些产品,是否会对英国的同类产业造成损害。[4]过渡复审中涉及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1) TRID可能对现有措施的范围进行修改,例如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查期间和补贴项目等;(2) TRID根据过渡复审结果可能对现有措施予以维持,变更或者撤销。[5]
根据《贸易救济条例》96A和97条的规定,TRA对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启动过渡复审的前提条件是国务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应于过渡期结束前发布终裁决定(Determination Notice),使欧盟措施在英国生效,如果针对某一产品的终裁决定未能发布,则该欧盟措施将不能在英国进行过渡。这一规定也受到了TRID实践的印证,即在2020年12月31日,TRID突击发布了28项终裁决定。[6]
在此基础上,《贸易救济条例》第98(1)条对发起过渡复审的截止日期作出了规定,即TRID应于欧盟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启动过渡复审,如果逾期未能启动,则相关措施将于到期日自动失效。
2.欧盟已经作出终裁但在过渡期结束时仍在进行日落复审的案件
关于在过渡期结束当日正在进行日落复审的欧盟案件,《贸易救济条例》第96B,97C和101C(2)(a)条在第98(1)条的基础上作出了例外规定,即:
如果国务大臣接受了TRID根据过渡复审调查结果作出的建议,决定对现有欧盟措施予以变更,则此类欧盟措施应于过渡期结束后30日内失效;
如果国务大臣接受了TRID根据过渡复审调查结果作出的建议,则此类欧盟措施应于国务大臣决定中公布的截止日失效。[7]
目前,TRID已分别于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