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337调查通常应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自行发起。337调查虽然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其调查程序、调查方式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它由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一项完整调查的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阶段: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根据调查结果,若ITC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可应申请人的请求,针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还可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案件85%以上是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少数调查涉及注册商标侵权、版权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等行为。其他不公平竞争案件的类型包括普通法商标侵权、虚假指定原产地、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商业外观侵权、违反反垄断法、商标淡化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等。
337调查与裁决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C.F.R.)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此外,美国联邦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和337调查上诉案件的判例对ITC的调查与裁决也有一定影响。
一、调查和裁决机关
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一)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Investigations, OUII)是下设于ITC的三个职能机构之一,其工作人员由调查律师组成。在337案件的不同阶段,OUII负有不同的职责:
立案前,OUII负责受理337调查申请,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沟通,对申请书中的主张进行非正式的调查,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立案后,OUII指定一名律师担任337调查中的调查律师,其职责是在整个调查程序中维护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境内相似产品的生产及美国消费者)。在此阶段,调查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既不代表任何当事方,也不代表行政法官的意见。
调查结束后,OUII负责监督当事人对救济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e,AIJ)负责337调查程序的审理和作出初裁。在ITC启动337调查后,首席行政法官将为该案件指定一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
在调查初期,行政法官将就该案件的调查程序发布“基本规则”(Ground Rules),包括证据开示规则、动议的形式及其他文件的要求等。行政法官通常在337调查立案之日起的45日内设定该调查的目标日期,即预定的结案日期,但实践中该日期常因审查的需要而被推延。在作出初裁前,行政法官通常举行听证会,会后行政法官需要在目标日期前4个月对“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裁;如果结论是违反337条款,行政法官须在作出初步裁决后的14日内就救济方式提出建议。行政法官的初裁和对救济方式的建议能否成为终裁,取决于ITC的意见。
二、当事人
(一)申请人
337调查中的申请人是向ITC提出申请,宣称其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者受其他不公平行为影响的当事方。在一起337调查中,申请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即涉案产品的制造商、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的销售商,其地位相当于一般法院程序中的被告。相对于法院的诉讼程序,337调查针对的是具体的侵权货物,因此,并不要求ITC具有属人管辖权。
(三)第三人
在ITC发布普遍排除令的情况下,受该救济措施影响的不仅有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还可能会涉及其他未被指名但可能向美国出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此时,利益有可能受调查结果影响的企业可以用“第三人”的名义或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与到337调查的程序中。
三、执行及其他相关机构
(一)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与边境防卫局(USCBP)主要负责执行ITC的裁决,即排除令、罚款和扣押。如果ITC发布的是普遍排除令,海关的执行主要针对的是涉案产品本身,而不管相关的进口商是否是337调查的当事人。除此之外,海关还设有自动的联网检索系统,以便对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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