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马来西亚食品法规体系,使其更好的与国际相要求接轨,促进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马来西亚卫生部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食品条例3号修正案》(P.U. (A) 209/2020)和《食品条例4号修正案》(P.U. (A) 209/2020)。本次修订是近10年来马来西亚对《食品条例》中的内容改动较大的一次,主要涉及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相关内容的修订。为使向马来西亚出口的企业及时了解马来西亚的法规动态,食品伙伴网将按照食品标签通用要求、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四个方面逐一为大家解读,希望从技术层面给相关企业指导。
本次修订主要对马来西亚《食品条例》中食品标签通用要求中“标签的标示要求”“标签豁免条件”和“标签上禁止标示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修订内容。
1、标签的标示要求
我们都知道《食品条例》Regulation 11对标签的通用标示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商、净含量、配料表等)作出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涉及食品名称、制造商或生产商、、食品配料表的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食品名称真实属性和物理状态的描述
在Regulation 11(1)(a)食品名称可采常见的食品名称或采用主要配料通用的名称描述食品后插入“或,如果在主要配料没有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一个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恰当的描述性术语。”
新增Regulation 11(1)(aa)条款:“与食品名称相连或在邻近位置添加必要的字或词,说明食品的真实性质和物理性状”的规定。针对此方面,向马来西亚出口的食品企业在标示食品名称时除了增加不会使消费者产品误解的描述性语言之外(主配料没有通用名称),还应标示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和物理状态的词,可看出这点要求和中国的规定类似。
(2)食品配料表标示的修订
修订过敏原标示
在Regulation 11(1)(ea)中规定“除第(1)(e)款规定的要求外,如果食品中含有已知会引起过敏的配料,则应在标签上声明这些配料。”新的规定删除了“除第(1)(e)款规定的要求外”这样的陈述性语句。该修订仅针对过敏原的标示要求修改了用语,过敏原的标示要求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增加食品配料的定量标示
新增Regulation 11(1)(eb)条款:若在标签上通过文字、图片或图形强调该食品含有该配料;或该配料未在食品名称中出现,但对该食品的特性十分重要的情况下,应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配料的占比。如下面这款产品如果出口到马来西亚的话则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占比。